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作出了多方面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内外部管理体制。规定水利工程施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确定了水费水价改革的方向。规定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体现了条例修订坚持关注民生、公平公正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