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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超出30%以上3倍加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季英德  浏览次数:201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了解到,自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据了解,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两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明确,用水总量控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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