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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居民不交水费供水单位将无权停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4  浏览次数:226

由于与明年即将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冲突,《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面临修改,删除“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内容。

  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庆华作了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他说,经研究,建议对包括《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8部(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从今年9月份开始,对现行有效的176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

  张庆华在说明中指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据此,建议删除“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对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有关对擅自搭建设施以及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建议凡是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组织强行拆除。(记者崔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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