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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供水设施定期不清洗将受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西部商报  浏览次数:214
  27日召开的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卫生要求中明确表明,新建水处理设备在其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等。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卫生要求中表明,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等。
  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从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未报送检验报告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外,饮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证的;逾期不改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饮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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