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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污染物减排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09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王帆  浏览次数:246
    “浙江省能源、土地等资源环境要素约束日益凸显,如果在节能减排上没有更强的紧迫感,在主动利用节能减排倒逼调整转型上没有更大的作为,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夏宝龙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浙江分会场指出,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上来,着眼于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倒逼压力化为转型动力,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掌握节能减排的主动权。
    浙江如此,杭州亦然。近日,市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 “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对“十二五”时期我市(指杭州市,下同)减排工作制定了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于高污染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
    高污染企业不得扩大产能
    《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2.6%(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14.1%)、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3.1%(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1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7.3%。
    市发改委等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煤的项目,原则上今后此类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
    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未经批准的非法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   
    2012年前完成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燃煤电厂的脱硝工程,2014年前完成所有燃煤热电企业的脱硝工程。
    减排工作实行行政问责 必要时采取“一票否决”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列入政府主要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地区和部门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一律予以一票否决。地区和部门减排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五年力争全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
    各级政府要加快排污管网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市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实际处理率达到85%以上,各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五县(市)城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力争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运行负荷率达到85%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泥有效处置;市城管委要加大对纳管企业的督查力度,确保纳管企业的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已搬迁或停产企业的残留污染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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