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近日省物价局出台《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调整城市(含县城、洋浦经济开发区)供水价格的须进行供水成本公开,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成本公开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市县水价调整时,供水企业应通过企业(或政府)网站及当地媒体公开供水成本,公开的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供水总成本、管网漏损率等,同时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答复公众的信件和咨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水价调整成本监审报告,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
同时,该实施办法(试行)强调,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的情况。供水企业如果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供水成本、弄虚作假或不对公众信件和咨询进行答复,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其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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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调整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
记者从省物价部门价格管理处获悉,今年上半年,我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全省应收污水处理费10591.8万元,实收污水处理费9083.9万元,征收率达85.76%,同比提高15.26个百分点。
据了解,随着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推进,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9座,污水集中处理率70.5%。针对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物价部门要求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