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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5月10日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4  浏览次数:785

黑龙江日报4月15日讯 近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该《办法》将于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4章32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以及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办法》明确,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工程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及时明晰工程产权;国家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其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个人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办法》对水费收缴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农村饮用水依法有偿使用,实行计量收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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