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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有权罚款吗?《城市供水条例》拟修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新京报网  浏览次数:946

修改《城市供水条例》已经提上日程,有关供水公司行政处罚权等问题,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解决。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依据1994年出台的《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用户如果有偷水、逾期未交水费等行为,那么公用事业局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公司,可以处以罚款。

但是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供水公司是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吗?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为处以罚款。经审查认为,该行政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有关规定与目前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已不相适应,应当作出必要调整。经沟通,司法部已决定向国务院提出修改《城市供水条例》的建议,有关问题将在下步工作中予以解决。

也就是说,修改《城市供水条例》已经提上日程,有关供水公司行政处罚权等问题,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解决。

此外,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董事的清算责任,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报告了对这规定的审查情况。报告提出,2019年11月,制定机关通过适当方式对公司债务案件审理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和“因果关系抗辩”作了明确,解决了不适当扩大股东清算责任的问题。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报告谈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草原法关于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必须恢复草原植被,逾期不予恢复,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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