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技术前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行业法规
 
行业法规

新疆出台首个县级水资源保护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1  浏览次数:675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据介绍,此《条例》也是新疆全区第一个县级水资源保护条例。

木垒县地处东天山北坡,年均降水290毫米,年均蒸发量2045毫米,人均年占有水资源量1170立方米,人均拥有水量低于全国和新疆全区平均水平,地下水超采严重,弃耕地逐年增多,干旱缺水成为制约木垒县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此,木垒县人大常委会把《条例》制定工作列入木垒县十六届人大重要议事日程,历时5年,不断组织人大代表、立法人员、水利专家对木垒县水资源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调研、赴外地考察学习,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阶梯水价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了《条例》。并于2016年1月23日自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和5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据记者了解,该《条例》规范了木垒县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二十七条,对木垒县境内水资源做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条例》规定,木垒县要对沿天山一线坡度25度以上的山区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条例》要求,对县域内各大河系划定水源保护区,明确了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禁止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禁止超载放牧、修建墓地等7类16项行为。

《条例》要求对县域内山泉、河流、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翻越、破坏防护网;禁止露营、野炊、宰杀牲畜、洗涤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等5类9项行为。

《条例》详细规定了新旧机井间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农田灌溉面积控制在二轮承包土地范围内以及明确了破坏水源、河道行为的处罚措施等,细化到当地每一条河流。《条例》明确了破坏河系水源、饮水水源及河道的处罚主体责任单位、破坏水计量设施的处罚及违反本《条例》的其他事项依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公职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节约职责的处理及违规违纪的处罚。其中,对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修建墓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实施,将确保木垒县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木垒县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