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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城镇供水用水条例昨提请人大审议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5  浏览次数:641

市民参观水源地旁的自来水厂。南方日报记者 王云 摄

3月31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这是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提请审议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同样关注水环境问题。

据悉,草案内容共8章66条,主要解决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用水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城镇供水设置建设与保护等问题。中山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就初审意见进行了报告,就草案还需要完善、修改的地方提出了建议,包括明确立法目的、修改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地方等。南方日报记者 罗丽娟

原有文件刚性约束力不够

受中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俊源就《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做了相关说明。据悉,中山市在供水管理方面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包括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施行的《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的《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全市供水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供水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与新问题,上述规范性文件刚性约束不够,管理措施也不尽完善,导致城乡供水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加以解决。同时,《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还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突出、个别术语定位不准、个别条款和规定不够严密等问题,已不适应新时期城镇供水管理的发展需要。

此外,目前中山全市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在供水管理方面各部门未形成工作合力,也不利于提高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集中解决部门监管分工问题

据悉,从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的现状出发,草案主要解决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是解决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用水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为改变原来“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格局,草案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改变了管理事项的协同机制,推动形成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用水监管的合力。

第二是解决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制定、供水设施投资建设责任和建设要求,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规定,解决了原来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权责不清的问题。

第三是解决城镇供水管理的问题。草案从城镇供水经营、供水水质、水压要求和供水水质监测制度、用水服务计量收费、窃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理清了各方的责权利。

第四是解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问题。草案还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施工验收等进行了操作性强的规定,解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移交管理方面的问题。

草案还解决了用水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问题,规定了应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定期演练、供水安全生产和特殊管制要求,以达到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的目的。

■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明确立法目的 完善草案框架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林惠强报告了草案初审意见。初审认为,草案结合中山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实际,对供水用水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可行性强;另一方面,也存在问题导向性不强、上位法依据不足等情况,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初审报告指出,草案立法目的与具体条款存在内容不相协调的问题。供水用水的管理主要目的是保障合理、高效地进行公共供水和用水安全,解决问题包括了政府承担的职责问题、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关系问题,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问题等,但这些内容在立法目的中没有表述清楚。

此外,初审报告还提出了草案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个别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述不一致;草案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初审报告认为也有待加强。人大常委会提出,基于上述不够完善的地方,草案仍需在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明确立法目的,并对草案中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其次是对草案的框架进行调整,将重复的内容进行合并、修改,增加用水管理方面的内容。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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