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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排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0  浏览次数:587
     日前我省对排污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倍,同时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多排加倍征收,少排减少征收,新标准7月起实施。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7月起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排污费征收实行新标准后,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收费提高到1.20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收费增加为1.40元。与此同时,为切实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我省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记者了解到,排污费标准调整后将更接近企业的治污成本,成为有效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

另讯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获悉,日前环境保护部对外发布了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的公告,我省去年顺利完成考核任务。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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