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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出台办法规范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运行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654
     为使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达到 “安全、合理、持续”的运行管理目标,日前,潜山县政府出台《潜山县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紧密结合县情实际,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创新了管理举措,从六个方面对制约该县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运行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负责。建立部门间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县农村饮水管理站,负责部门协调和日常管理,具体承担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事务。

二是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体制。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对确定工程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权、供水单位经营权等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全面完善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水价核定、财务管理、重要事项公开、供水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价格制定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报经县人民政府确定。明确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规提计折旧、大修理费,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坚持保护为先,强化安全管理。明确了依法全面划定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由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后,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危害水源安全及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检测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执行的有关事项。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坚持依法管理。对供水单位、危害水源安全和饮水工程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行为及有关部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考核奖惩。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县民生工程考核内容。明确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来源:安庆市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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