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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新规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9  浏览次数:684
     燕赵都市报讯(见习记者赵晨光)《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全面实施,规定新建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并明确违规后相应处罚措施,该规定为河北省首个城市二次供水新规。

据了解,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方式。目前,邯郸市二次供水已达300多个小区(单位)、20余万户,占城市公共供水总数的近一半。个别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管理混乱,或由非专业人员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水箱、水池不能做到定期专业的清洗消毒,存在用水安全隐患。

据悉,《办法》共分为总则、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五个章节,细致规定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的相关措施,其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城市供水单位组织具体实施;新建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同时,城市二次供水单位负责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及处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事件的5项职责。并规定,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此外,《办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也有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对设施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供水公共管网相连接,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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