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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7〕144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29  浏览次数:18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阜康市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的需要,促进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自治区第144号人民政府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按照昌吉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阜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水利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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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存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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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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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校:张海武    打印:袁 娟    共印:汉文15份

阜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为适应阜康市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的需要,促进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自治区第144号人民政府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昌吉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康市农牧区及集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乡镇供水站、水厂、水源地及其它供水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安全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阜机编字(2007)6号文成立[阜康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隶属市水务局领导,具体负责全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和各乡镇自来水管理站的管理工作。对规模较大,国家投资为主的水厂和具有一定规模或供水较集中的农牧区供水设施,由市供水管理站统一管理。
第五条 乡镇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设置。供水量大于1000方/日定员5-7人;日供水量200-1000方/日的定员3-5人,日供水量在200方以下的定员2-3人。
第六条 各基层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实行聘用制管理办法。由水务局和供水管理总站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管理人员采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聘用期为三年。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录用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辞退工作人员要报市农村供水管理总站审批备案。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凡需扩建(改建)的供水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报市水务局,经审批立项后,方能进行扩建(改建)。
第八条 因(规划)或基本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报经市水务局和市农村供水管理总站批准。在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时,对原供水设施要进行维护和移交。
第九条 对即将建设的供水工程,自来水管理站应先制定管理办法,与受益村签订用水协议,为今后用水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参与工程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各乡镇自来水管理站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对已建供水工程制定出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水厂,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中,入村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村组自行管理和维护,条件成熟的也可以由自来水管理站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安装、改扩建或拆迁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统一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拆装供水设施。
1、供水管理单位为用户有偿提供材料和水表,并负责水表安装和工程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2、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积极扩大供水范围。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新增用水户要向管理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并交纳接户费用,经批准在供水主管、支管线上新装或增设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增容费,按月用水量150-300元/立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十二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段维护。自来水管理站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五项岗位责任制”和“八项管理制度”。五项岗位责任制为:站长岗位责任制、供水员岗位责任制、物资保管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化验员岗位责任制。八项管理制度为:水源管理制度、水质管理制度、供水用水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管理维修制度、水质化验消毒制度、机泵安全操作运行制度、环境卫生制度、供水入户管理制度。每个自来水管理站要绘制“供水图或用户分布图”和“供水网设施平面图,”把用水户编号造册,做到用户登记本与图表一致,要求管理站要按照统一格式。把改水工程从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从水源到主、支管道部分以及配套设施(如:机井、水泵、电机、电器、水塔、压力罐、集水井、蓄水池等),全部由各供水管理站统一管理。并建立设备运行档案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按期维修和养护,并储备好各种配件。
第十四条 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用地和农村饮水工程用电,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144号人民政府令及新政阅[2002]65号《关于“十五”期间我区农村改水防病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供水设施安全保护。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工程,水厂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防护设施,供水管线两侧各三米内禁止取土、排水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管线应设立标志。
第十六条 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要建立巡查、测压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供水设施的防冻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进行。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自治区第144号人民政府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涵[2000]133号《关于农村水厂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和阜国税函[2006]17号文件精神。农村供水水厂享受国税、地税、工商、电力等部门的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州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从事供水活动。
第二十条 本地区的农村供水管理参照以下办法实施。
管理实行供水到村、收费到村和供水到村、收费到户两种办法。
1、实行供水到村和收费到村的管理办法时,用水户(村组)必须在各村入口处安装总表,并按总表水量收费,户表与总表的差额按比例分摊。计量总表以下的供水工程由村组自己管理。
2、实行供水到村,收费到户的管理办法时,用水户(村组)在自愿的前提下向供水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阜康市供水管理办法,此申请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供水单位可以实行计量到组、收费到户,按方收费的管理办法。供水单位在村组入口处安装计量总表,有管理区域内供水单位人员按月对总表计量分摊到户、收费到户。
3、实行供水到村、收费到户的村如管道老化、破损情况严重需更新时,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费用由各用水户负担。
4、实行供水到村、收费到户的村用户,必须实行联户或单户在户外修检查井,井内装表。
5、集镇用水户实行计量到户、收费到户按方收费的管理办法。集镇用水户月用水量不足2方按2方计算。
6、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均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供水站因设备维修、安装或其他原因停止供水,应事先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第二十二条 农牧区供水要求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供水管理单位提供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量的应加1-2倍收费。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有计划的调整管网压力和更新改造不合格的设备,充分发挥和提高管网输、配水能力,不断改善输水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由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供水设施,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工程设施毁坏,各受益单位有义务组织群众进行维修,及早恢复供水。
第五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水质管理,加强水源保护、水质净化和水质监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 水厂、水源、采水地段、集水井、蓄水池必须建立卫生保护区。地表水保护范围为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保护范围内不得排放污水、废渣、垃圾、粪便、剧毒农药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一切活动。地下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形式等确定其保护范围。在单井或群井影响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排污水渠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使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供水水质监测制,做好水质检验工作,按照水质化验的标准做好分析,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卫生部门办理的健康证。水厂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有传染病或健康带菌者,不能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本着“以水养水、自负盈亏、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根据供水成本和不同的用水对象,实行不同的水价。所收的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衡和挪用。
第三十条 水表管理。水表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校验,由供水管理单位拆卸送技术监督部门或有校表资质的单位校验。用户承担水表校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装送校。
第三十一条 收费办法
1、水表是供水计量和征收水费的依据,用户应装设水表。未安装水表的用户应设立公共给水栓,用户耗水总量按人均摊费。对坚持不安装水表和不缴水费的用户以每人每月1.5立方米的2-3倍加收水费或限量供水。
2、供水区安装总表,并按总表读数计量收费,各用户表与总表之间的水量差额,由各用水户按比例分摊。
3、对未安装总表,只安装用户表的供水区,根据国家农牧区改水防病人畜饮水日用水标准(人均月用水量 1 方,牲畜按标准头月用水量为0.3立方米)采取人表结合办法收取水费,即每月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收费,人均月用水量多余1立方米的,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
4、因水表失灵致使水表计量不准或无法计量时,非人为原因, 按前三个月供水量收取水费。由用户造成水表、管道损坏,无法计量水量时,应责成用户尽快修复,并采取当月用水量按最高月用水量计费,修复后次月仍按计量原则多退少补;长期不修复者,水费逐月加倍,按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处理。用户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停水手续。
5、具体收费细则详见《阜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计量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必须进行供水成本核算。按年用水量、售水总量、水厂自用水量和年内用电总量、工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生产型实验费用等核算用水成本。
第三十三条 农牧区供水水费价格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生活用水按成本核算基价,以基价加微利收费。工业及其他用水水价标准,以生活用水价格为基价乘系数(2-3倍)收费。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水费征收和管理,明确供需双方责权利,市供水总站为用户负责制作供水证,征收水费必须使用“阜康市人畜饮水统一征费票据”。
第三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断水。供水管理单位每月定期抄录水表,凭抄表通知单每月向用户收取水费。用户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必须交清水费。逾期每日加收月水费3%的滞纳金。拖欠一个月以上者,限量供水。结清水费和滞纳金后,方予正常供水。
第三十六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水费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会帐目设在结算中心,所收水费全部上交结算中心。开支实行报帐制,财会人员随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年终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审计。
供水水费的使用、管理参照昌州政办发(2004)27号文件和《水利工程管理财务制度》<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会人员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自来水管理站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者,自来水管理站依法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照供求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解聘,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工作制度和无故脱离工作岗位者;
2、造成停水断水事故者;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4、供水管网和其他设施损坏漏水,拖延修复造成供水停止者;
5、造成水源污染,水质超标,后果严重者;
6、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全市集中统一由农村供水总站管理的农牧区供水站(点)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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