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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水资源费执行新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2  来源:中国水星  浏览次数:294
    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王建云) 从1月1日起,陕西省宝鸡市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标准中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依然按售水量每方 3角钱计征,其他行业的水资源费标准都相应作了调整。利用自备井水源工程取地下水的,城市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每方上涨 2角钱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宝鸡市是全国缺水性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及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一半,属于资源型缺水性地区。
  据了解,此次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这个新标准旨在利用价格杠杆使企业、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对采用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的,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杨凌示范区,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每方征收 5角钱,汉中、安康、商洛每方征收4角钱。自来水管网覆盖区采取的地下水,将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水资源费的费用将大幅提高,这样一来,目前在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内依然采用地下水用于生活或工业生产者,将为此付出更多代价。煤炭、石油开采行业的水资源费由原先的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营业性景观用水、水域旅游取用地表水每方征收 5分钱,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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