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水资源费施行新标准,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上涨0.2元,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立方米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立方米核定,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地温空调取用水也要交水资源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陕西省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09年12月14日经陕西省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通知规定,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划分,自来水管网覆盖区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立方米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立方米核定,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每立方米征收,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新标准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调整幅度较大。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上涨0.2元,实现了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地下水标准与自来水基本水价持平,有利于保护地下水;二是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取用地下水,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三是强化取用水计量管理。对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计征。规定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产量折算取(排)水计征,对陕西省境内主要矿产资源煤炭、石油开采取(排)水进行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