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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07  来源:中国江西网  浏览次数:195
  中国江西新闻网1月7日吉安讯(周朝霞 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吉安市供水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对市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进行了调整,并从1月1日抄见水量起实施新的供水价格。
  据市供水公司刘烽总经理介绍,2008年7月及2009年11月两次动力用电价格的上涨,使该公司每年的用电支出增加100多万元,再加上五岳观水厂投产运行,使得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和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剧增。多年来,该公司供水设施建设主要靠贷款,现还处于还贷高峰期,企业负担重,连年的亏损也很严重。
  刘烽介绍说,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住房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供水企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企业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8%-10%,企业借贷资金建设的可达12%”,原有水价使市供水公司没有盈利,反而出现亏损严重的现象。为了保证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市中心城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优质的自来水,调整水价势在必行。
  据了解,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由0.95元/吨调整为1.15元/吨;行政、事业用水由1.15元/吨调整为1.20元/吨;工业用水由1.15元/吨调整为1.20元/吨;经营、基建用水由1.7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仍维持5.50元/吨不变。上述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不加收任何费用,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开始执行。
  此次水价调整前,按有关程序,召开了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代表的意见。与会代表都认为水价调整是合理的,但要在一个既能使企业正常经营,又能让消费者承受的范围内。经多方考虑,最后确定了新的水价。
  此次水价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吨增加了0.20元,对居民生活有什么影响呢?就此,刘烽总经理告诉记者,水价调整后,新的供水价格仍然难以满足“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供水价格原则要求,而且,与省内同类城市相比,我市中心城区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仍然处于偏低水平。据市统计局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市城区每户月均支出为2100元,按每月每户用水10吨计,每月增加支出2元,占每月总支出的0.095%。此次的水价调整是依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较好地平衡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严格控制了水价调整的幅度,因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不会太大。
  另悉,为了体现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水价调整后,城市低保户的用水每户每月8吨(含8吨)以内,按调整前的水价收取水费,超过的部分按调整后的水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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