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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正式实施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10  浏览次数:527
8月4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新的《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正式实施。

??? 西安市原有的《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是于1994年经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的,共五章三十条。今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条例充分考虑了我市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节约用水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迫切要求。新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

??? 新条例明确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用水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新条例规定今后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方案;节水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和道路、车辆清洗等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设施和居民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入渗。新条例规定对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施抄表到户,实行阶梯式水价。新条例还规定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建设为降低水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需要抽取地下水的,报经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抽取的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开发利用地下热水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回灌措施。单位建设的水源地温空调设施,必须采取全部回灌的措施。新条例还对供水管网测漏、检修以及违反本条例进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增加。

???? 新条例的实施为我市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将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加快节水型城市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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