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萍乡有关部门了解到,江西省萍乡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对萍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新的调价方案从11月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此次污水处理费调价,居民用户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0.32元/立方米调整为0.48元/立方米,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6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由原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78元/立方米;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由原0.10元/立方米调整为0.25元/立方米。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通知》附件五《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2008年底前按0.5元/立方米标准开征;已开征但低于0.5元/立方米的城市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0.6元/立方米,2010年底全部调整到不低于0.8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