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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居民用水将推行阶梯水价 个人偷水最多可罚1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8  来源:华西都市报  浏览次数:262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邓宇)按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今年将对《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进行修订。昨日,省人大官方网站公布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草案》,城市用水收费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额部分将征收三倍水费。而对于居民类生活用水,则明确将推行阶梯式水价。
  《修订草案》指出,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额部分水费加价一倍;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额部分加价二倍;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价三倍。而对于居民类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另外,《修订草案》还对盗用城市供水的,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实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用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邮编:610012)或者电子邮件(srdchzw512@163.com),送到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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