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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3  来源:千山晚报  浏览次数:282
    记者9月1日从鞍山市物价局获悉,鞍山市暂时没有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计划。
  按照《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部门,根据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及用水量征收。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要求,城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将达到0.8元(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三项的平均值),预计全省各市将有微调。
  鞍山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9月1日表示,鞍山市暂时没有调整污水处理费的计划。鞍山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水价中除了污水处理费外,还包括基础水价、水资源费等。每月每户10立方米以内的(含10立方米)2.60元/立方米;10立方米以上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3.00元/立方米;15立方米以上3.40元/立方米。在每立方米的水价中含有污水处理费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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