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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三类情形必须使用再生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28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次数:199
  8月26日提请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三类城市用水须用再生水。
  该《条例(草案)》明确了再生水的概念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首次提出了再生水利用的目标和方向是,重点发展工业用水、扩大农业灌溉、增加环境用水、鼓励市政杂用。
  《条例(草案)》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使用再生水:一是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二是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是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再生水利用实行有偿使用,禁止将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的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设施,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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