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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力发电拟征收水资源费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1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邢佰英  浏览次数:216
    1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通知,确定了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
    通知规定,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分析人士认为,不少水电企业生产成本将被抬升,尤其是长江电力[14.14-1.05%]很可能为此额外承担很大一笔成本。按照取水口所在地湖北省标准,长电水资源费标准为每度0.3分。
    三峡总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长电要缴纳的水资源费已按照0.3分/千瓦时的标准在去年年报中有计提,因此,如果最终真按照每度电0.3分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可能比较有限,可能只对公司现金流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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