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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出台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1  来源:西海都市报  浏览次数:236
  5月30日,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经过数月研究拟定的《西宁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公布于西宁市政府门户网:http://www.xining.gov.cn,并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如果对此《条例》草案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新拟定的《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七条。整个《条例》对西宁市的城市用水、节约用水涉及的方方面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市民较为关注的供水价格及收取水费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定价。在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西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收取水费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西宁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县水行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最少1000元以上,最多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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