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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省定最低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18  来源:江门日报  浏览次数:254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恩平市物价局获悉,经恩平市政府审核和恩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同意,从2009年1月1日用水量起开始,恩平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省定最低征收标准,即综合价每立方米0.8元。
    据了解,恩平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省定最低征收标准,依据是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和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规定,并且结合了该市实际,经报恩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和恩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同意后,决定从2009年1月1日用水量起开始征收,综合价是每立方米0.80元。
    据恩平市物价局提供的信息,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6元、工业和经营服务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5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1.1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2元。另据了解,该市有关征收减免等规定,仍按恩府〔2003〕7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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