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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供水经营单位不得因欠费随意擅自停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15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250
 根据一项新颁布的管理办法,自今年起,对拖欠水费的乌鲁木齐市居民,供水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水。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供水经营单位要妥善处理因水费欠缴引发的居民生活用水问题,不得随意因欠费大范围停止居民生活用水。对于擅自停水或不按批准时限恢复供水的管理单位和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同时,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服务管线压力。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
 此外,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管网降压或停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属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供水经营单位按批准停水时限组织施工和抢修,不得擅自延长停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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