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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污水处理费开征 最高0.80元/立方米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06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记者 单憬岗 彭青林  浏览次数:251
    记者1月5日从海南省发改委获悉,全省县城以上城镇已全部按时、按标准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最低为0.40元/立方米,最高为0.80元/立方米。
    2008年七八月间省政府先后颁发了《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
    海口、三亚等之前已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已按规定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为1.10元/立方米。五指山、琼中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为0.70元/立方米。
    据悉,海南省将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3年内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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