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市政府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2%。。同时规定,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办法》要求市、县(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年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每3到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除家庭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计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计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取用公共供水企业的超定额计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办法》强调,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水资源费中,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