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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七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03  来源:山西晚报  浏览次数:276
    10月31日,山西省物价局公布,今年12月1日起,山西省大同、晋城、长治、吕梁、运城、晋中、忻州七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1.00元/立方米。
  
    此次调整以上7个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主要因目前山西省大多数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较低。山西省物价局要求,山西省辖区内各县(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要尽快开征;汾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山西省政府相关要求的,应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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