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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拟立法推行城市计划用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28  来源:安徽商报  浏览次数:197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9月26日公开征集民意,其中拟规定,今后该市或将实行计划用水,若用户或企业将节水当“耳旁风”,可能将会被罚。
  
    今后该市节水部门拟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户将按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5%~3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超计划30%~50%的,按2倍交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3倍交费;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征求意见稿为节约城市用水,对浪费用水或使用节水设施后仍存在浪费等行为特地作出规定,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浪费水严重的,相关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对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也将给予罚款。
  
    此外,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其中明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相关部门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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