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广西所有的市县将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召开了价格政策通气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决定,自治区物价局发出了《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允许各地、各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有所区别,但以市、县为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已开征、低于0.8元/立方米的,要调整到0.8元/立方米。征收标准需要高于0.8元/立方米的,要先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报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超出上述标准时,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
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谁?又由谁负责征收?据介绍,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一)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二)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三)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
另外,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对弱势群体有相应优惠政策,具体标准由县市以上政府制定。
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99%。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5%。因此,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提出,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县(市)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超过60%,力争达到70%。为了给推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必须在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