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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18  来源:重庆时报  浏览次数:267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含地下水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明确自备水源用户(含地下水用户)水量的核定监管制度,对自备水源用户(含地下水用户)进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在该市城镇(含工矿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重庆市污水处理费为:主城九区居民0.7元/立方米,非居民1元/立方米;其他区县居民0.5元/立方米,非居民0.9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的市民或者单位,都应按照《通知》要求缴纳。对自备水源用水户(含地下水用户)用水尚未计量的,必须自行主动在取水及出水口安装计量水表,按实际用水量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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