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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征收 节约用水可免交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02  来源:青年报  浏览次数:255
 两个月用水不足1吨免交垃圾费;原水费已委托银行等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扣垃圾费……8月31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对垃圾费、水费同步征收细节进行明确。
  
 及时缴物管费返一半垃圾费
  
 《通告》称,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已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凡属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住户,应在今年10月或11月缴水费时同步缴纳7月至10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后按每个水费缴费周期同步缴纳。
  
 《通告》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为5元。对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仍按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1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和自来水费的收据,退返每月2.5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方式另行通知。 
  
 两月用水不足1吨免交垃圾费
  
 垃圾费、水费同步征收的现实依据之一是“用水住户一般都会产生生活垃圾”,空置房或长期出差在外的住户不产生垃圾还要缴纳垃圾费,岂不吃亏?
  
 对此,《通告》首次明确规定,连续两个月用水量合计在1吨以下(含1吨)的住户,免交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告》同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通告》还首次明确,一户多表的住户须在今年10月1日前到市自来水公司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的,仍按一表一户收取水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即一块水表计算1户,每户每月5元。
  
 对“委托代收”住户,《通告》也规定,原水费已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再变更委托;如不愿采用一并代扣方式的,须在今年10月1日前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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