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罚款;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为保障水质及水压合格,青岛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公示抽检报告……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待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水质抽检月公示至少一次
在此次修改的城市供水条例中,从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水质保障工作的内容。首先要求供水企业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每月向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供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二次供水要配专人管理
在保障水质方面,二次供水的水质保障又格外引人关注。据调查显示,青岛市不少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主要建于2001年7月前,陈旧老化,质量较差、能耗较高,锈蚀严重,使得水质、水压难以保证。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大都没有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管理水平较低,效率低下,并且目前青岛市二次供水费用只包括运行费用,不含管理费用,物业公司等管理单位积极性不高,导致二次供水设施维修养护不到位,难以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或者由居委会代管的,问题尤为突出。
鉴于此,新的供水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规定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此外还应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查,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验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此外,鉴于无负压直接增压的供水方式是相对比较先进的二次供水方式,具有设备噪音低、管理维护方便、运行管理费用低、可有效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等优点,新的供水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需要实行二次供水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无负压直接增压式供水方式。
鼓励市民使用“替代水”
另据介绍,新的供水条例,将“城市公共供水”的含义延展,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包括直供海水和海上淡化水)的供水企业利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新条例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
“阶梯水价”将适时启动
据悉,青岛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始于2002年,以先急后缓、先易后难为原则,迄今为止已改造了37万多户,今年是集中改造的最后一年,此举优点是既提高了居民用水水质、水压,又彻底解决了邻里间因均摊水费、轮流收费、产权多元化而导致的各种纠纷问题,并为下一步实施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奠定了基础。
为了促进青岛市节约用水,新的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港口船舶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用途分类定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适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之所以用“适时”一词来表述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虽然一户一表改造为实行阶梯水价提供了一定基础,但由于目前一户一表改造尚未全部完成,并且实行阶梯水价还面临如何科学确定用水基数等实际困难,目前难以做到在全市立即推行,但作为一个工作目标,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一户一表改造的进展情况、各方面人士的逐步统一和其它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适时实行阶梯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