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删除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条款,地方政策不受影响。
8月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最后审议,草案修改后将删除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的规定。昨日,全国人大代表陈敏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实施统一的累进式收费制度还没到时候,但地方可以按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则指出,即使取消相关条款,也不代表要禁止阶梯水价推行。
取消条款避免不当收入
部分常委会委员、发改委等部门提出,能源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少问题。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在删除该条款的同时,草案增加了新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草案的审议将于本周五结束,届时条款修改结果将会公布。
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的广东省环保局副局长陈敏认为,老百姓的用水习惯未能马上改变,如果用国家法规约束、单纯用价格杠杆控制用水的话,可能会出现反效果。比如有些较困难的家庭,每月用水负担增加,但经济富裕的家庭,却不会因价格提高而减少用水。“资源节约的关键在于人的意识,而不是钱。”她说,老百姓珍惜水资源的意识还不到位,全国统一累进加价还没到时候。她还指出,新增规定强调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把累进加价作为地方政策来制订。
目前在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近80个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而煤气则暂时没有实施累进加价制度。记者了解到,不少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争议,广东省委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陈俊鸿表示,删除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相关部门利用该条款来寻求不当收入,同时避免物价失控的情况发生。
广州阶梯水价正在推进
就《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修改,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他指出,现时草案仍在审议当中,是否删除能源累进式收费条款仍未确定,“即使取消条款,也不代表是禁止阶梯水价推行。”他告诉记者,上位法没有点明的规定,地方法规也不存在抵触的问题。
据悉,包括广州在内的广东省多个城市都在着力推行阶梯水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广东省物价局的规定,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先试点再逐步推行,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经听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