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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居民污水处理费可能不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时代商报  浏览次数:432
  我省各市将迎来污水处理费新一轮上调,不过沈阳市在刚刚上调的自来水价格中已经包含了0.6元/吨的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污水处理费涨了0.1元,所以沈阳近期居民污水处理费继续上调的空间不大。昨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日起正式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市污水处理费将微调
  《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殿纯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要求,城市每吨水污水处理费将达到0.8元。不过这个标准是指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三项的平均值。目前我省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平均值是每吨0.53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每吨0.81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每吨1.14元,三项平均值不到但接近0.8元/吨。“下一步将对各市污水处理费逐个研究上调,成熟一个调一个,预计全省各市将有微调,幅度不会太大。”“沈阳市刚刚上调完水费,其中污水处理费涨了0.1元/吨,目前全市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平均值已经接近0.8元/吨,继续上调的空间不大,尤其是居民污水处理费近期继续上调的可能性不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污水处理和节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用水量按月计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以往我省各市居民污水处理费都是由自来水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同开一张发票。今后,这种计收方式也不会改变。
  欠缴污水处理费最高罚3万
  据了解,目前我省日均排放污水量600万吨,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51座,处理能力为427.32万吨/日,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99座。上述项目建成后,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将达到749.62万吨/日,随着我省排放污水量的增加,污水处理率约达到87%。按吨水平均运行成本0.50元、运行负荷为80%计算,年运行维护费用大约需要10亿元,这笔资金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而目前我省每年征收上来的污水处理费只有近4亿元。
  以前收不上来,缺乏依法处罚的依据,而今后有了这个《办法》,再欠缴污水处理费就属于违法了,有关部门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王建中告诉记者,这也正是《办法》最大的亮点,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目的就是保证全省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达到预期目标。
  按照《办法》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并处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赵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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