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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月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25  来源:唐山晚报  浏览次数:261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王雪漫、尹新颜)《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共涉及7章48条,对供水用水管理、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维护、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明确了供水设施产权,建立了按产权归属进行维修管理的新格局,以有效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维护百姓权益。
  《实施细则》规定:
  (一)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用户(含趸售用户、不含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水表为界。从配水管道至水表为户外管道(即表外,含水表),从水表至用户内部管道及用水设备为户内管道(即表内,不含水表)。水表以内产权归用户,水表以外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表井室(含井盖)产权归用户。
  (二)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楼前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内(含闸门、闸门井室、井盖、不含水表)产权归用户;闸门以外(含水表)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的“用户”是广义的用户,居民住户应该以水表为界,表内归居民住户,表外至第一个闸门井产权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产权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利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维护。
  (三)自建平房、单位自管和房管平房:3米(含3米)以上宽街道(管道安装在街道中间)以表井外开口引支管的第一个闸门为界,如街道不足3米,以表井外进街道口开口引支管的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含闸门、闸门井室、井盖)至用户(不含水表)产权归用户或产权单位,闸门以外(含水表)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如管道未安装在街道而安装在院内,用户建筑红线外1.5米以内归用户或产权单位,以外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四)供水设施按产权进行维修管理。非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并交纳水的损失费。用户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应承担维修费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遭受损坏,责任者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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