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事业单位等非居民用水,此条例作了这样的制度设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该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核定该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考虑到一些单位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用水量的合理需求,条例规定,用水户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并且用水水平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终对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征收加价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经营洗车业务的单位,应当使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改造供水管网;供水管网的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此外,条例对用水户故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供水、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维护管理供水设施;违法侵占、毁损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等行为设定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