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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民用自来水价格改革解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5  来源:扬州网  浏览次数:359
    扬州网讯(彭永强 刘燕) 6月9日下午,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在今年内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扬州市物价局依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市区“十一五”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方案进行了听证。听证会距今一件褒贬不一,本网走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我市“十一五”民用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
    听证背景
    扬州市区“十五”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是在2002年10月22日举行的。省政府在2006年底批转了省物价局 “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由于通货膨胀、物价指数较高等因素,我市“十一五”水价改革一直未启动。去年,省物价局再次发文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全省省辖市陆续启动了“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在此情况下,我市物价部门制定了“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并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和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召开了市区“十一五”民用自来水价格改革听证会,此次听证是我市时隔七年自来水价格改革的又一次听证。
    改革因素
    市区现有自来水生产厂三座,总设计供水能力40.5万m3/d ,供水管网总长1800公里,总供水用户27.44万户。2008年总资产14.5亿元,净资产6. 7亿元,负债7.8亿元,资产负债率54.03%,去年自来水生产帐面亏损705万元。
    市区现有污水处理厂两座,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已达23万m3/d ,现有污水提升泵站24座,配套管网总长度380公里,全年实际处理污水5276万m3。资产总额8.7亿元,净资产4.5亿元,负债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6.65%,账面亏损1888万元。
    自来水生产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电价调整5次,固定资产投入增加,劳动力成本上升,自来水水质指标由“十五”期间35项提高到106项,增加了制水成本。
    随着城市不断发展,现有供水能力已接近饱和,今年5月的供水量已达到37万m3/d。为保障未来生产生活发展用水和安全用水需求,经上级批准,我市决定兴建扬州市第五水厂,取水口设在三江营,制水厂在邗江区头桥。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供水15万m3/d,总投资3.8亿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建水厂还本付息等费用进入自来水成本。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节能减排政策,促进节约用水,要求对全国城市民用水价实施阶梯式水价。
    省内城市水价改革情况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省13个省辖市“十一五”民用水价格改革分三种情况。一是改革方案已获省、市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有:南京3.10元,今年四月已调至2.8元;镇江3.35元;连云港3.07元。二是已开听证会,方案正在上报中的城市有:无锡3.2元,徐州2.99元,淮安2.95元,宿迁3.17元。三是正在调研拟定改革方案的城市有:苏州、常州、南通、盐城、泰州,其中常州、盐城已有初步方案准备听证,分别为3.07元、2.90元。
    已对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南京、无锡,第一级按每户(4人及以下)20 m3/月计算,第二级每户每月20-30m3,第三级每户每月30 m3以上。苏州第一级按每户(4人及以下)25 m3/月计算,第二级每户每月26-35m3,第三级每户每月35m3以上。第一级水价为价格部门批准的到户水价,第二级水价为第一级水价的150%,第三级水价为第一级水价的200%。其它各市正在酝酿和“十一五”水价改革同步实施。
    改革方案
    方案一:弥补自来水生产经营亏损,考虑第五水厂一部分还贷因素,适当调增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并与周边市价格水平衔接等因素,民用水到户价上调0.43元/m3。即从现行每立方米2.57元上调至3.00元。
方案二:弥补自来水生产经营亏损,考虑第五水厂建设还贷因素并给予适当利润,充分考虑污水处理费省定标准调增水平等因素,民用水到户价上调 0.73 元/m3。即从现行每立方米2.57元上调至3.30元。
    阶梯式水价:阶梯式水价共分三级,第一级水价为价格部门制定的到户价,第二级水价为第一级水价的150%,第三级水价为第一级水价的200%。按照国家《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我市日用水量在120~180升/人·天,取最高值180升,每户按4人计算,每户月用水量取整数为22立方米。超出4人户家庭,每超1人按每人每月5.5立方米增加用水量,执行范围为扬城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水户。
    保障措施
    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施免收每月5立方米水费的政策,优惠对象为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群体和市总工会确认的低收入职工。
改革程序
    根据政府定价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自来水价格改革听证会后,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必须在听证会结束15天内,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客观公正的听证报告提交给定价机关。定价机关将根据有关政策和企业成本运行情况,以及听证报告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因此,自来水价格调与不调,调多调少,何时调整,须按上述程序由有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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