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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本月起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6  来源:枣庄日报  浏览次数:567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枣庄市物价部门获悉,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11月起调整提高,生产经营等普通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均有所提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受影响。

  据了解,枣庄市根据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国家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目标要求,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尽快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执行到位的规定,近日出台了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该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标准,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居民生活用水,维持现行水平0.70元/立方米不动;普通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工业生产和行政事业单位)1.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桑拿、洗车、纯净水制造加工)1.10元/立方米;使用自备水源用户:有《取水许可证》的1.20元/立方米,无《取水许可证》的在依法关闭停止取用水之前1.8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取)水量按月计征,我市将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力度,对违法取用自备水源的,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为使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不受影响,对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生活救济证》家庭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每立方米0.25元交纳,按提高后标准实行先征后返方式办理,具体由民政、建设、财政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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