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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费、水费11月起捆绑代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26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次数:507
  1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水费将实施捆绑制度,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和特殊用水费时将实施代收代缴工作。

  9月2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了解到,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市民每月的生活用水量,将现行每人每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分摊到每立方水价中,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一人一月按户上门收取,每人每月3元,但目前,乌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不足三成。按照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精神,确定乌鲁木齐市人均每月用水量为3立方米。按照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每立方米水价应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商业服务业用水和特殊用水每立方米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0.8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民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商户及其他困难集体和个人,凭相关证明经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计划报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1月至3月之间上报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经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同时,代收代缴单位超出收费范围、标准或未使用垃圾处理费票据收费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举报,电话:7777775。对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的,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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