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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和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10  来源:兴和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
 【编者解析】细节最实的一份:县水投公司"1+N"统管;村口总水表为计量分界,新建项目一律装表"三同时";小修24小时/大修72小时恢复;水价保本微利、不超城镇水价、超定额阶梯。

关于印发《兴和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与长效管护质效,经县政府研究,编制了《兴和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兴和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现全县县域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的目标。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农水〔2024〕22号)及《内蒙古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供水“3个10”创建的通知》(内农水〔2024〕3号)精神,为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机构,实现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逐步形成布局完善、供水集约节约、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格局,不断提升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落实农村供水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域统管实施主体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全县农村供水专业化运行管护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行、信息化监管、社会化服务,最终全面实现我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 陈国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王       县水利局局长

杨茂才     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员: 马永峰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张浩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俊稳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县税务局局长

       乌兰察布市兴和供电分公司经理

刘香香     赛乌素镇人民政府镇长提名人选

       大库联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志军     五股泉乡人民政府乡长

巴特尔     民族团结乡人民政府乡长

边向栋     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鄂尔栋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少春     张皋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世伟     大同夭乡人民政府乡长提名人选

韩云鹏     店子镇人民政府镇长提名人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由杨茂才兼任。

四、实施范围及统管主体

(一)实施范围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全部纳入县域统管范围。依托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将城关镇、鄂尔栋镇部分村庄通过延伸管网,并入城镇自来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以官六号水厂为中心,通过延伸自来水供水管网,将城关镇、团结乡部分村庄并入官六号水厂,实现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实行县域统管。对当前暂不能并入城镇自来水和官六号水厂供水管网的乡村,以乡镇为片区,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属地主体责任不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24小时不间断供水村庄范围,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通过国有公司+村委会(用水合作组织)+村级管水员的模式实行县域统管。

(二)统管主体

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管理的思路,确定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我县县域统管实施主体,全员全领域全覆盖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1+N”(专业化公司+用水合作组织+管水员)运行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

五、实施内容

(一)运行管理及职责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包括工程设施(设备)运行管护、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及管水员管理等。

1.为了顺利推进县域统管工作,前期由水利局、财政局及所在乡镇对现有的农村饮水设施(设备)进行盘点和移交,由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管理。

2.农村供水设施(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农村供水管护主体,负责农村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履行区域内供水管护职责,做好维修养护等。村镇集中供水以村口计量为界,由统管单位负责村口计量(含总水表和阀门井)以上供水管网和供水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水源井)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饮水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委会履行管护职责,做好运行管理等。

村委会是村级供水设施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要配合统管单位负责村口计量以下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排查、运行管理等。

农村集中供水居民用水户户内设施由用水户自己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安装供水计量,应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交付使用,实行“计量收费”。建设单位应当购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并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对农村供水工程安装村口总水表计量。用水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计量水表损坏的,维护和更换计量水表的费用由用水户负责。

4.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隔断措施后方可连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5.农村其他行业用水,需在确保人畜饮水安全的基础上,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许可后,经统管单位批准方可接入自来水,并按照行业用水价格缴纳水费。

(二)维修养护

1.农村供水设施(设备)维修,村口计量以上设施(设备)由统管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村口计量以下设施(设备)由乡镇组织相应村委会(用水组织)加强摸底排查,发现问题村委会及时填写维修报备单(一式三份),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管单位和水行政部门,经实地查验核实后由统管单位及时派出维修队伍进行抢修。特殊情况,先实施维修,后补办相关手续。村委会(用水组织)会同统管单位每季度将农村饮水工程村口计量以下维修养护情况汇总,向所在乡镇上报,乡镇初步审核后,报县水行政部门,经验收审核后,按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村集体经济解决。

2.统管单位要根据实际,组建专业化运维队伍,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规范维修养护流程,完善服务标准,通过媒体、公众号、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布维修服务电话、维修时限等,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群众需求。农村供水工程小型维修原则上要求24小时恢复供水,大中型维修72小时恢复供水。

3.统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县级、乡(镇)级、村级三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提高预案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快速响应实战能力。新购储备应急送水车2台、服务用车4台以及自备的柴油发电机、水泵机组等物资,提升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强化应急供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水源调度、物资调配、应急抢修、净水储水等工作。

4.建立饮水安全会商机制。对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三)水费收缴

1.农村供水实行村口计量统一缴费制度。以乡镇为单元,由统管单位和乡镇签订供水协议,乡镇与各村委会签订供水协议。供水量经统管单位、乡镇和村委会根据本村常住人口及牲畜数量核定,严格按照核定量供水。水费收取由所在乡镇负责监督。农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制度。各村委会要制定合理的村内供水管理办法,实行“因地制宜、一事一议、一村一策”的原则。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前提下,召开常住村民会议,经用水户表决同意,确定水价,水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城镇自来水价,收缴水费不含净水厂采暖费用。各村委会要制定合理的村内供水管理办法,明确水费及供水管网维护费用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2.供水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有条件时应达到全成本水价。供水水价包括电费、管理人员工资、维修养护费等。

3.村镇居民的水费收缴由统管单位收费员与村委会(用水组织)指定的收费员按月共同抄取村口计量,按各村最终核定的水价标准,核算出该村当月水费金额,再由该村委会(用水组织)指定的收费员依据村内供水管理办法逐户收取。

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对乡镇、统管单位进行考核,对运行管理、节水成效和水费收缴好的乡镇、村委会给予奖励并适当提高维修补助比例。统管单位要视水费收缴情况,在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返还到乡镇,用于村口计量以下的管网维修和节水奖补。

4.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成本核算,水费盈余部分按规定建立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供水管道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

5.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建立水费收缴专户,每年聘请第三方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并出具报告,确保水费收支公开透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供水水质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中供水的监督管理。县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中供水、分散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检测,每年抽检次数不少于1次,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统管单位也要对农村集中供水、分散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检测,每年抽检次数不少于1次,对水质存在问题的村实施水质提升工程,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及饮用水安全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和服务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足额落实农村饮用水有关经费和税收优惠的政策,在运行费用出现不足时,给予一定支持,合力推进县域统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各乡镇要引导村级组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费收缴纳入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予以实施。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拓宽服务领域和渠道,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在线监测,推进水厂、管网信息化管理,逐步达到农村智慧水务。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有计划地对农村饮用水水质开展巡检。同时,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

强化农村饮用水县域统管推进过程中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知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统一外观形象和标识,设立宣传标语或宣传栏,提高农村群众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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