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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9月28日起施行!事关你家小区直饮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10  浏览次数:11
 近日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的通知》

将自9月28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新规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提供合格的自来水水源。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理,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监管。

一起来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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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部门

联合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城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促进经营单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现就加强全省现制现售饮用水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作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规范设置安装制水设备。现制现售饮用水应以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供水水源,并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底部应离地面10厘米以上;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产生的尾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二)加强制水设备日常管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人或者通过远程监控对制水设备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应当根据水处理材料使用期限、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三)严格开展水质检测。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或停止使用30日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对出水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有检出时应检测大肠埃希氏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溶解性总固体(TDS)等指标进行检测;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对出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溶解性总固体(TDS)等指标进行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对每台制水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验室水质检测,检测项目应覆盖制水设备所标识的出水水质指标要求,检测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执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停止供水。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

(五)规范公示信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在制水设备设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水处理材料更换记录、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虚假检测报告,严禁多台设备使用同一份检测报告。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加强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

经营活动管理

(一)严格落实合规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入小区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营范围涵盖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的营业执照,使用的制水设备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小区共有部分授权经营主体严禁与无营业执照和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经营者开展合作。

(二)规范签订合作协议。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与小区共有部分授权经营主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水源获取、设备安装、维护、管理、水质检测、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具体内容,并就经营者出现水质检测不合格、设备故障未维修、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情形时的退出条件与责任划分作出约定,为后续违规行为处置提供明确依据。

(三)强化日常协同管理。小区共有部分授权经营主体配合经营者按照相关要求规范选址、安装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日常巡查中,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生活饮用水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一)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定期更换的水处理材料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持有情况;制水设备安装、水质检测、信息公示等情况;抽检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查处经营主体卫生管理违法行为。

(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供应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学校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提供合格的自来水水源。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理,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监管。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广告宣传监督管理,查处经营者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一)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级卫生健康(疾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建立并动态更新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企业登记、设备安装、广告监管、水质检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时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主体的登记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通报所掌握的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点位安装信息,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及时通报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情况。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经营主体停产停业要及时通报其他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接收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涉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的重大案件、舆情等,各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

(二)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各级卫生健康(疾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可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水质卫生安全等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卫生管理不到位、水质不合格、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等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三)强化市场引导和部门联动奖惩。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公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监管结果,将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推送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民众理性选择合规经营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信用评价优良经营者开展合作。各部门要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抽查的频次,对信用评价优良经营者合理优化检查频次。省级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综合评价,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择优选择合作经营者,各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依法退出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地要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规到底管了什么、怎么管?

一起来看要点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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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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