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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5  来源:辽宁法制报  浏览次数:567
  在刚刚结束的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批准了《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城市排水户必须申办《排水许可证》,破坏排水设施最高罚3万元。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违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用排水设施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或者化粪池等设施,违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水随便排可不行,《条例》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当申办《排水许可证》,无证不得排水,违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污户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的将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不得破坏、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等。违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坑、开沟等也被明令禁止。违者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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