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盗用城市供水最高罚2万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盗水量以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天数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按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3小时计算。
《条例》对盗水、擅自接抽水泵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对居民用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调整
对于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的,南昌市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缴纳水费外,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新修订的《条例》分如下四档:超计划用水30%以内、31%至50%、51%至100%、100%以上,对应的加价水费标准调整为: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2倍、3倍、4倍缴纳。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应当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对未缴水费用户停水要先报批
《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催款通知单送达到户。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需对该用户暂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确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水费的,应当作出准予暂时停止供水的决定。
此外,被暂时停止供水的用户缴纳全部拖欠水费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每月要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规定: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水费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按照结算水表计量数向用户计收水费,并及时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后者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
因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傅星玮 王敏 记者 王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