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01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
   番发改规字〔2026〕2号

  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保障我区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番禺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番禺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区域内(不含小谷围街)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自来水价格标准

  我区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个类别,具体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表1 番禺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用水类别

价格

水资源税

1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下)

1.99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第二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27-34立方米)

2.99

3

第三阶梯

(每户每月用水量34立方米以上)

5.97

4

合表水价

2.01

5

非居民用水

3.53

6

特种用水

11

备注:

1.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户、一表多户共用水的居民自建房屋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合表水价。

2.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总表和农村总表用户,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调整为1.7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税),通知实施满一年后按通知规定执行合表水价标准。

5.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我区现行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2元/立方米,后续如有调整,按税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6.每月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三、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2  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序号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

加价标准

1

20%(含)以内的

100%

2

20%至40%(含)

200%

3

40%以上的

300%

备注:

1.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出定额(计划)的用水费用=超过用水定额(计划)20%以内的水量×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价格×100%+(超过用水定额(计划)20%的水量-超过用水定额(计划)40%的水量)×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价格×200%+超过用水定额(计划)40%以上的水量×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价格×300%。

2.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或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前述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收。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具体适用超计划累进加价或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市、区水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等特定群体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二)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批准由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等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统一实行合表水价。

  (三)完善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申报成功的下一个抄表周期起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按基础人口数4人计算阶梯水价。

  (四)上述优惠政策调整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