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番禺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保障我区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番禺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番禺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区域内(不含小谷围街)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自来水价格标准
我区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个类别,具体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表1 番禺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2 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四、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等特定群体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二)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批准由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等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水统一实行合表水价。
(三)完善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申报成功的下一个抄表周期起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按基础人口数4人计算阶梯水价。
(四)上述优惠政策调整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