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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谁来管、怎么取、如何罚”红线,《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5月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08  来源:中国环境网  浏览次数:3
        日前,新修订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防治污染、严格管控、系统治理”原则,划清“谁来管、怎么取、如何罚”的权责红线。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负责,将地下水保护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经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在规划与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全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涉及矿产资源的地下水取用还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精准管控。

为保障特殊需求与公共利益,应急取(排)水(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紧急用水需求)、监测勘探取水(开展水资源调查、监测等专业工作)情形无需办理取水许可,但均须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确保取用行为合规可溯。

《条例》不仅强调“管”,更注重“导”,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和涵养水源。《条例》明确,优先使用地表水、推广非常规水源、加强水源涵养。

《条例》还明确了污染防治红线与重点防护要求,切实守护地下水水质安全。如: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网,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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