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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18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次数:440
 记者7月16日从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获悉,为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确保全市供水安全和广大市民健康,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规定》,为城市供水制定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暂行规定》明确了水质检测的项目、频率和检测方法。要求原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原水水质检测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不少于两次(丰、枯水期)。而出厂水的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规指标检测每月一次;非常规指标检测,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每半年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每年一次;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常规指标检测每月一次。从事城市供水的生产和水质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随着高层楼的不断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不断攀升。暂行规定要求其管理单位每半年必须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使用。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到天津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其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未取得《体检健康证》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业。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水质检测制度,依据行业与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进行检测。出厂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两次;全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测中如发现结果超标,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单位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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