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台城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从2003年1月1日起,台山市在市区规划39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分用水类别,统一按排水量计算,每吨0.28元(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工厂用户的排水量按用水量50%计算,即按用水量每吨0.14元征收;其余用户的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即按用水量每吨0.25元征收)。据申请方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是台城污水处理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台山市实际情况拟定的。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目的:一是弥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的不足,通过调整收费标准,使收费标准逐步达到污水处理设施保本运行,能够保障到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率,还广大市民一条干净的通济河;二是继续筹集台城污水厂第二期工程建设资金,现在台城旧城区市政排水设施是雨水、污水合流制,不能适应污水处理要求,旧城区要按雨水、污水分流制改造还需大量资金,另外为提高台山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的国家要求,下一部还要上马污水处理厂第二期工程;三是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申请方共拟定了两套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方案一、不分用水类别,统一按排水量计算,每吨上调至0.50元,即按用水量每吨0.45元征收(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方案二、考虑分类收费,平均收费标准为0.70元/吨排水,即按用水量每吨0.63元征收(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水0.45元/吨用水,工业用水0.54元/吨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54元/吨用水,经营服务用水0.72元/吨用水,特种用水0.90元/吨用水)。据介绍,台城污水处理厂将对符合减免政策者暂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这部分包括: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村的农村住户生活用水;城市绿化、消防用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台山市物价部门表示,将认真考虑代表们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将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按规定程序上报台山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