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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召开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立法听证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12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次数:458
  7月10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方的11位听证发言人,围绕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用水履行缴费义务和确保权利;供用水合同的签订和水费的收缴;供用水合同变更的规定;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划分五方面内容陈述意见和理由,为进一步修改条例草案提供了参考。

  用水方支持一户一表

  当天,用户代表的发言焦点集中在“水表出户、一户一表”上。《条例(草案)》中第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既有住宅应当逐步改造。

  用户代表刘源说,他居住的小区水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供水方按小区总表向物业公司收水费,由于小区内部管网自来水漏失、还有个别居民利用各种手段偷水,造成总表水量大于住户家分表的总和。物业公司通常会把这部分差额分摊在每户居民身上。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后,这一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他希望在《条例(草案)》中能明确政府、供水企业、老百姓在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的责权利关系。

  供水方希望保障收益权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排水管理处处长常育作为公共供水单位代表发言。他说,水务集团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条款。只有从法律法规的高度保障供水企业的收益权,才能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发展。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或者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这一内容。

  据了解,今年5月举行的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由乌鲁木齐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6月7日,本报受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公布了《条例(草案)》,广泛向市民征求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成丽娴主持了当天的听证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乌鲁木齐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用户代收代缴的合同单位、有关专家、居民代表共百余人参加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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